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宜民,男,195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东营区实验学校教师,住东营区济南路辛店信用社家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爱村,女,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区教委家属院。
上诉人杜宜民因与被上诉人袁爱村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杜宜民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秀梅
审 判 员 刘国海
审 判 员 王海蓉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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