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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陈美兰与刘立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标签
内容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2)东民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美兰,女,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东营市黄河口解放一汽配件专卖店业主,住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504号。
  委托代理人李江波,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成,男,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东营市黄河口解放一汽配件专卖店业主,住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504号。
  委托代理人马争军,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美兰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主持调解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85年相识并自由恋爱,1987年登记结婚,1990年8月生一男孩取名刘鹏,现在蓬莱市大季家中学就读。夫妻共同财产有:养鹿场一个,共有大、小鹿106只;2000年12月24日双方以225600元购买的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A区4号楼504号商品房一套,使用权限为30年;鲁E09417号五十铃客货车1辆,汽车配件1宗,海信29英寸彩电1台,步步高DVD1台,功放1套(带2个大音箱),电脑1台,厦华传真机1台,沙发1套(1大2小),海信3P空调1台,海尔大王子冰箱1台,三洋洗衣机1台。因上诉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二、被上诉人在2002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诉人150000元,婚生男孩刘鹏归上诉人抚养。
  三、被上诉人可随时到刘鹏所在学校进行探视。在每年的寒暑假期间,经刘鹏同意,被上诉人可接刘鹏到东营的被上诉人家中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
  四、养鹿场及106只鹿、商品房、鲁E09417号五十铃客货车1辆、汽车配件1宗、海信29英寸彩电1台、步步高DVD1台、功放1套(带2个大音箱)、电脑1台、厦华传真机1台、沙发1套(1大2小)、海信3P空调1台、海尔大王子冰箱1台、三洋洗衣机1台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上诉人所有。
  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0元,分别由被上诉人、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 刚  
审 判 员 杨秀梅  
代理审判员 刘国海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