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丽间,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海区平洲平南顺利村民小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礼成,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海区平洲平南顺利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蒙其焕,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丽间因离婚一案,不服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03年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丽间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丽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梁丽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 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 罗 睿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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