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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丽间与郭礼成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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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丽间,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海区平洲平南顺利村民小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礼成,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海区平洲平南顺利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蒙其焕,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丽间因离婚一案,不服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03年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丽间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丽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梁丽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 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 罗 睿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凯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