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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凤与陈会柱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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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沈民(1)权终字第9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凤,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镇官立堡村1组26号。
委托代理人肖鹏、刘永生,均系湖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会柱,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溪水街3号723室。
法定代理人刘桂兰(系陈会柱母亲),女,1934年5月15日出生,系沈阳电缆厂二分厂退休工人,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溪水街3号723室。
上诉人沈凤与被上诉人陈会柱因离婚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6]沈皇民一权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宋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莉(主审)、王友林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凤于2006年5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凤撤回上诉,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刚
审 判 员 董 莉
审 判 员 王友林


二○○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