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萍 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萍民一终字第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建国,女,1967年1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萍乡机务段三里台苗蒲一栋二单元二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新,男,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萍乡机务段职工,住址同上。
欧建国因与刘永新离婚一案,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05)安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阳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建萍主审、助理审判员荣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发良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欧建国与刘永新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月12日,双方在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2年2月22日生育女儿刘雨晴。由于欧建国无业,外出务工时对家庭事务照管不够,加上刘永新的猜忌,导致夫妻矛盾,欧建国多次被刘永新致伤。2005年9月5日,欧建国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赔偿精神损失。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欧建国与刘永新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欧建国与刘永新自愿和好。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1000元,由欧建国与刘永新共同承担。
以上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阳 涛
审 判 员 高建萍
代理审判员 荣 剑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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