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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仕军与冯明会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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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汉中民终字第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仕军,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洋县桑溪乡桑溪沟村三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芳,陕西省洋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明会,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洋县桑溪乡桑溪沟村三组,农民。
  上诉人姚仕军与被上诉人冯明会因离婚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07)洋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于1989年9月登记结婚,起初夫妻关系尚可;1992年2月生长女姚梅,2000年11月生次女姚斐斐。2002年被告外出到深圳打工,2005年2月回家过春节期间,双方协商修房时各持己见,为此发生葛业,吵架,被告在地基下好后又于同年3月外出打工,至今无音讯。2007年5月原告具状原审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养有两个子女,本应和睦相处,但双方未能正确处理有关问题,致夫妻关系不睦;特别是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两年之久没有音讯,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一、准予原告冯明会与被告姚仕军离婚;二、女孩姚梅,姚斐斐由原告抚养。
  上诉人姚仕军上诉认为,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正确,理由不成立,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被上诉人冯明会答辩称,一、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和多年来家庭和睦之说法,纯系颠倒黑白。二、为改善家庭经济外出打工和不断寄钱之说法,纯系杜撰。三、适用法律错误之说法,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姚仕军除上诉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外,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仕军与被上诉人冯明会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特别是近几年来双方缺乏沟通,致使夫妻感情疏远,现上诉人姚仕军虽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但在本院调解中,又无和好的具体措施。且冯明会离意坚决,因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审法院判决正确,上诉人姚仕军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姚仕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广德
审 判 员  陈传汉
审 判 员  赵祥森


二OO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