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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方淑与被告宿万平离婚纠纷一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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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原告李方淑,男,生于1943年4月21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退休职工,住本县汉葭镇沙沱居委133号。

委托代理人刘恩权,重庆市彭水县东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万平,女,生于1946年11月18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城镇居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子育、王子高,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方淑与被告宿万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福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07年9月24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方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恩权,被告宿万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子育、王子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方淑诉称,1981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晓敏,开始两年关系一般,后来夫妻关系相当紧张,发展到三天两头吵嘴、打架。1987年底原、被告曾闹到汉葭镇法庭,经法庭调解。1995年又曾闹到汉葭镇政府,经熟人王光楷劝说、批评过。被告对待金钱的观点是“你的是我的,我的也是我的”,千方百计想法把自己男人的钱搞到手。2006年2月,被告将原告的保险柜撬开,盗走现金20000多元,存单、存折50000元。后经女儿、女婿调处,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返还存单、存折50000元,2万元现金仍放在被告处,但一般不能用,大病住院才能动用。两个房产证由被告任选一处”。今年7月原告把三床烂棉絮送给了一个工人,被告就不得了,天天找原告硬要原告去把棉絮要回来,或者买来赔她。

总之,从1985年起原、被告根本就不像夫妻样子,家里的一切开支由原告支付,洗碗、煮饭一切家务活由原告干,就这样,被告还是不高兴,有时一吃饭,大家说两句就发生矛盾,甚至才开始说话,她就把碗掷向原告,现在原告的脸上都还有被砸的痕迹。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一点夫妻情分,比路人还不如。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处理按2006年2月的协议办,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宿万平辩称,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关系很好,原告所诉事实不实。被告并未拿走存单等,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方淑与被告宿万平相识、恋爱多年后,于1979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共生育一女李晓敏(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共同出资在本县汉葭镇沙沱居委133号加修砖房四套(14小间),并于1998年与他人共同经营一石膏厂,被告亦做小生意共同操持家业。近期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李方淑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双方经过较长时间的相识恋爱,婚前了解时间较长,感情基础好,从结婚共同组建家庭生活至今近三十年,共同辛勤劳作,已创建了较好的家业。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了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对此均应倍感珍惜。须知:“婚姻”是一项需要双方长期苦心经营的人生基业,岂能不精心为之?“婚姻”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人生岁月,安能一路平坦?,虽然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纵观双方的感情历程,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各自认识自己的不足,多一些宽容,多一些理解,是能消除矛盾,共渡美好岁月的。故对原告李方淑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此前提下,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审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方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李方淑已预交),由原告李方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