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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刘海涛与薛美英离婚纠纷一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标签
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涛,男,1966年8月生,汉族,住郸城县白马镇。
委托代理人谷立中,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美英,女,1967年5月生,汉族,住郸城县白马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海涛与被上诉人薛美英离婚纠纷一案,薛美英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海涛的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薛美英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提出撤回对刘海涛的诉讼请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08)郸民初字第200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薛美英撤回对刘海涛的起诉。
一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共计300元由薛美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红 亚
审 判 员 赵 东
审 判 员 陈 晓 军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子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