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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岭县人民法院:王桂凤与张忱离婚纠纷一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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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原告王桂凤,女,1963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忱,男,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桂凤与被告张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4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1986年9月25日生,现已成家另过。被告经常喝酒找茬干仗,我们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她说结婚时间、子女状况都对。我们有感情,我要是想离就不能让我孩子去找她了。她想吃啥吃啥,钱随便她花,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张明山,现已成家立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桂凤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桂凤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瑜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