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冉崇英,女,汉族,生于1966年2月11日,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石龙村四社。
特别授权代理人杜宣和,重庆市巫溪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告赵培高,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25日,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石龙村四社。
委托代理人 杨永志,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冉崇英与被告赵培高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达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崇英与被告赵培高于1986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1987年6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赵姣姣。1990年5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赵光明。1993年原、被告先后在福建莆田打工,1998年至2007年6月双方聚少散多,2007年6月分居至今。原告冉崇英认为夫妻性格不和,长期分居,感情彻底破裂,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赵姣姣随原告生活,婚生子赵光明随被告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冉崇英、赵培高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赵姣姣随冉崇英生活,婚生子赵光明随赵培高生活。
三、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水泥结构房屋一楼一底六 间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均归赵培高所有。
四、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费1000元,于本协议送达之日支付500元,下剩的500元于2009年2月24日前支付完毕。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冉崇英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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