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邓贤桂,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9月25日,初中文化,重庆市巫溪县人,务农,住重庆市巫溪县胜利乡胜利村7组。身份证号511227197409251045。
被 告 欧吉奎,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3月 16 日,初中文化,重庆市巫溪县人,务农,住重庆市巫溪县胜利乡 胜利村7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贤桂与被告欧吉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邓贤桂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贤桂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贤桂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邓贤桂承担。 审 判 员 郑 达 俊 二 0 0 九年 一 月 五 日 书记 员 何 金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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