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飞(又名陈志飞),男,生于
委托代理人张玉全,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贤淑,女,生于
原告陈飞诉被告王贤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陈飞诉称:我与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后于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出示1、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一本;3、小南海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石会镇高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均证实被告王贤淑目前下落不明,失去联系。
被告未到庭应诉和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质证。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具有证据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经人介绍后相识并恋爱,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原本和谐,然而被告2年前却不辞而别离家外出。被告在外期间行踪不明,既不回家,也不与家里联系,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飞与被告王贤淑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陈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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