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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友念与周胜荣离婚纠纷一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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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原告:江友念,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六店子村大龙组136号。
委托代理人:李光建,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胜荣,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黔江区水田乡石闽村1组。
原告江友念与被告周胜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明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冉健军、张秀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友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光建参加了诉讼,被告周胜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友念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自由恋爱,双方于2007年3月14日自愿到重庆市黔江区水田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婚前基础差,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脾气暴躁,从不关心原告生活,特别是2007年7月3日被告无端将原告的母亲刘秀英右手打断,花去治疗费用近2万元,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严惩影响夫妻间正常生活,原告被迫于同年8月娘家居住生活至今,期间双方无音信往来,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子女。故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胜荣未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自由恋爱,2007年3月14日自愿到重庆市黔江区水田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婚前基础差,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脾气暴躁,从不关心原告生活,特别是2007年7月3日被告无端将原告的母亲刘秀英右手打断,花去治疗费用近2万元,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严惩影响夫妻间正常生活,原告被迫于同年8月娘家居住生活至今,期间双方无音信往来,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结婚证、黔江区水田乡村委会证明一份、宏乾物业帝豪雅苑物管处证明、原告母亲刘秀英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并且2007年7月3日被告造成原告母亲手臂骨折,原告对此不能谅解,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江友念与被告周胜荣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江友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