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娅,女,
生于
委托代理人付秀翔,黔江区濯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德,男,生于
委托代理人杨伦生,男,生于
原告王娅与被告张永德离婚一案,本院于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2006年冬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说的不是事实。被告到原告家后,所有的收入都用于给原告买服饰和原告家修房子。只是现在工资较低,不能完全满足原告的需要。原、被告间夫妻关系较好,只是有时为生活小事发生一些争吵,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间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2、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及家人的身份情况;
3、张福兰、孙巧云、周晓燕的调查笔录。证明原、被告经常吵打的事实。
4、金融机构的存取凭证五张。证明原告家的房子是原告的父母修建;
5、欠条一张。证明原、被告结婚时欠家具款3000元的事实。
被告代理人质证认为,对1、2份证据没有异议;第3份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第4份证据不能证明其用途。
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汇款收据一张。证明被告给家里寄钱的事实;
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外债60000元,是用于原告家庭开支;
3、张永华的证实。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
原告质证认为,被告提供的第1份证据无异议;第2份不属实;第3份不具证据形式。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第3份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间有过吵打,不能证明他们夫妻关系恶化;原告出示的第4、5份证据与被告提供的第2份证据均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出示的第3份证据不具有证据形式,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2006年冬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
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难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双方都应珍惜感情,主动改善关系,决不能把离婚当作解决矛盾的唯一手段。即使是草率结婚的夫妻,也要立足于现实,尽力培植感情,切不可草率结婚又草率离婚。原告在家哺育孩子虽然劳累,但也应考虑被告在外打工的艰辛。被告作为丈夫,应担起家庭的重担,照顾好家庭,抚育好孩子,尽丈夫之责。原、被告在婚后虽然家庭经济困难,为家庭小事发生一点摩擦,产生了一些隔阂,应属正常。只要双方共同努力,一定能创造一个幸福美好的家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暂时的矛盾和困难是可以消除的,还不致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所以原、被告只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还有和好的可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娅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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