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冉啟春,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
被告 金本聪,女,汉族,初中文化,生于
本院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冉啟春、金本聪自愿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即离婚)。
二、婚生女冉倩、冉静随冉啟春生活,金本聪一次性给付冉倩、冉静生活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共计22000元。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冉啟春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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