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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丁广利与被告袁彦平离婚纠纷一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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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原告丁利广,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袁彦平,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丁利广与被告袁彦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利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彦平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2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双方在性格,脾气等方面相差甚远,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08年8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要求离婚,抚养孩子丁x,让被告返还婚前向我索要的彩礼款14000元,婚后共同存款5000元。
被告未提供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需要查明的问题是:
1、原、被告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男孩丁x由谁抚养为宜。3、原告婚前是否给付被告彩礼款14000元。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法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4年12月30日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合,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06年2月7日生育一男孩丁x,现随被告生活。2008年8月份双方生气,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寻找未果,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合,常因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寻找未果,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男孩一直随被告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暂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前索要彩礼14000元,共同存款5000元,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丁利广与袁彦平离婚;
二、婚生男孩丁x暂由被告袁彦平抚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利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秀岭
代理审判员 张晓松
人民陪审员 王世道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