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高某与杨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4年5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杨某以高某在调解离婚时隐瞒了房屋为由诉至法院。称高某于1999年第二期房改时交纳该房定金1万元,后因未能参加该期的房改而转为第三期房改定金。故该房系夫妻共有。
法院诉讼
要求依法分割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时房改政策,高在交纳购房定金后,即视为进入购房程序,参加房改的房屋即由房改人所拥有。故该诉争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购房定金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的,且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钱系个人财产,故该部分定金应认定为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的。最终判定应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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