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10月结婚,婚后住在被告即男方的房子,同被告之子共同生活。后因原、被告与儿子相处的不融洽,1991年将该房卖掉,用其中的几千元在当地农村买了一间房,1992年办理完毕房产证,所有人为被告。后原、被告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
法院诉讼
1、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房产系被告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原告无权分割。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评析
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没有区分开传统民法和物权法的区别。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双方1990年登记结婚,1991年购买房产,1992年办理产权。那么,从物权角度讲该房产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但考虑到买房款是由被告所出,在分割时可以由原告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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