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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对在外打工生病的妻子漠不关心被判离婚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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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在外打工生病,漠不关心,离婚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九民初字第3153号

原告王**,女,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务农,住达县南外***村6组。

委托代理人汪信明,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区谢家湾黄家码头****村1*号4-2号。

原告王**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汪信明、被告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经济原因多次发生争吵,导致感情不和,迫于生活压力,原告外出打工挣钱养家。2003年原告发现自己患病,被告不关心原告,现双方分居已五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起诉来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辩称,被告没有固定工作和经济收入,双方常为经济发生纠纷。原告在外地打工患病是事实,被告父母曾带原告去医治。现原告要与被告离婚,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4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11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1996年11月30日生育一子(杨**)。双方共同生活中,因经济原因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迫于生活压力,原告离家外出打工,挣钱养家。2003年原告发现自己患病,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原告心灰意冷,多处医治。现原告起诉来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4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长虹21寸彩电一台、长凌冰箱一台、三峡牌洗衣机一台。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病历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未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原告外出打工患病,被告对原告缺乏关心照顾,原告心灰意冷。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本院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离婚的条件,被告要求原告给付4万元才同意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二十九条一、二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王**与杨**离婚;

二、婚生子杨**由被告杨**抚养,原告王**每月给付杨**抚养费300元,从2006年9月起给付;

三、夫妻共同财产:长虹21寸彩电一台,长凌冰箱一台、山峡牌洗衣机一台归被告杨**所有。各自的衣物归各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15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丹

二00六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