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本律师担任原告(女方)的诉讼代理人。
2005年4月,一位女当事人吴XX因丈夫自从2004年开了厂之后很少陪她、还骂她、甚至动手打了她,因此希望与丈夫离婚。在本律师的指导下:女当事人获得以下有利证据:(略)。之后本律师去法院办理了相关手续,紧接着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略)。
在压力之下,女当事人的丈夫在开庭前赔偿了女当事人四十万元,本案庭外和解结案。
(可查: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原告被告的主张、认定的事实、调解的理由、调解结果)
(谢国洪案例。转载请注明作者,盗名骗人必究)
(备注:除案例一至六和《万X公司诉全X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有详细的示范性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外,其他案例都省略,以保护本律师的知识产权。)
法律咨询热线
0512-66612348
法律咨询
在线沟通,请点我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