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C女士,博士,在Z大学工作
被告:H先生,高中文化,在S公司工作
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92年登记结婚,96年生一男孩。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于97年初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02年7月诉至罗湖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委托曾斌律师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鉴于被告也有离婚的意愿,曾斌律师对双方作了大量细致认真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自愿离婚,调解结案。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C女士与被告H先生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HX由被告H先生负责抚养,原告应从2002年9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700元,至小孩18周岁止,共计人民币100800元。
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花园2栋606室房产一套归被告H先生所有,被告应一次性支付房款、装修款以及家私家电款共计人民币100000元的二分之一50000元给原告C女士。
四、上述第三项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款项50000元与原告应支付的小孩抚养费折抵,折抵后剩余的小孩抚养费人民币50800元,原告应从2002年10月10日起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人民币2000元,至付清时止。
五、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每月可探望小孩HX四次。
六、现原、被告各人使用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之数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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