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刚办结过三、四个离婚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结合以往十余年的律师办案实际,提示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几个实践问题供大家一起交流。
一、关于个别法院掌握第一次不判离婚的问题,基于婚姻法有关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认定标准,个别法院内部掌握如果不具备最高院十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第一次起诉一般不判决离婚。有的当事人不了解,往往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二、法院内部掌握,诉讼时孩子在一方处抚养,往往调解不成判决时,即由该方享有孩子的抚养权;
三、因为离婚是涉及人身权的诉讼,故做为被告的一方庭审时不到,法院比较为为难,没有特殊原因,难以判决离婚;
四、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均规定,离婚调解是必经程序,但不排除法院在一方不同意调解即达不成一致情况下,判决准予以离婚。
以上情况有待进一步收集整理,建议朋友们在感情出现异常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掌握主动,避免感情和经济上不必要的双重损失。
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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