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2007)西民一初字第00490号
原告:宋**,女,1970年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广平小区。
委托代理人:赵成,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71年出生,汉族,干部,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广平小区。
案由:离婚
经查,原、被告系大学同学,自由恋爱确立关系,1996年7月13日晋州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7月6日婚生一男孩张**,石家庄市新石小学一年级学生,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询问被告,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均同意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
三、座落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广平街**栋*单元***号房产及屋内财产归原告宋**所有;座落在石家庄市南简良村东区*号楼*单元***号房产及屋内财产归被告张**所有。原告宋**给付被告张**16000元房屋差价款。(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
四、其它互不追究。
本案受理费1254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郄清琴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晓青
法律咨询热线
0512-66612348
法律咨询
在线沟通,请点我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