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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借妻钱款 离婚后借款分割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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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双方对财产的归属并没有约定,至少约定并不明确,而魏红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这笔钱款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内借贷关系不成立。至于蔡朋主张的聘礼,我们认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聘礼价值又较大,因此可适当返还部分礼金。

2001年3月,魏红与蔡朋相识恋爱。同年10月31日,双方登记结婚。嗣后,蔡朋即送给魏红美金4800元作为聘礼。然而,由于双方性格脾气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婚后夫妻之间不时发生争吵。今年1月,魏红打算向安丘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于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共同生活的时间又比较短,因此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纠纷较少。但是魏红提出,蔡朋曾在婚前和婚后各向自己借过一次钱,总额是9万元,要求蔡归还,并出示了蔡朋立下的两张借据:其中一张写明借款时间为2001年10月12日,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另一张上的借款时间是同年12月10日,金额是人民币4万元。对此,蔡朋表示,他同意离婚,但是他并没有向魏红借过钱,借据上的签名是魏伪造的。此外,他还要求魏红返还所收的聘礼。

为此,魏红来到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想事宜,我们接待了她,给了她如下解答:首先,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对借据上的签名作笔迹鉴定,看是否是否蔡朋本人所写。如果借据为真,两笔借款的性质到底该如何认定呢?5万元是蔡朋婚前所借,理应归还。但是4万元所谓'借款'发生的婚后,应该确认其婚内借贷的效力呢,还是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待?我们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从借据的内容上看,只是对这笔钱款使用权的约定而并不涉及所有权。因此,双方对财产的归属并没有约定,至少约定并不明确,而魏红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这笔钱款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内借贷关系不成立。至于蔡朋主张的聘礼,我们认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聘礼价值又较大,因此可适当返还部分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