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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妇欲离婚,“狗儿子”抚养权成焦点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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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物也有“抚养权”纠纷,这等奇闻你可曾听说?最近,金先生和他的妻子曾女士就上演了这样的一场“夺犬战争”。

  这一天,出差多日的金先生回了家,还没进门就看见妻子气势汹汹的堵在门口,将一句埋藏心里以久的话,吐了出来:“我们之间长期紧绷的关系也该结束了,还是离婚吧!”

  金先生听到这句意料之中的话,不由感叹这一天到底还是来了。

  金先生是一家外企公司的职员,收入虽高,却经常出差。妻子曾女士则是一位负责的医院的护士,平日里总是要上夜班、轮番在病房里守夜。这些年来夫妻俩经常聚少离多,所以一直没有孩子。最近这段时间,金先生出差更频繁了。他知道妻子早就对此大为不满,不想跟他过了。今天,妻子终于忍不住为二人的关系画上了句点。

  当那轻飘飘的声音在空气中回荡时,时间似乎凝固了。夫妻俩相对无言,叹息良久,只有家中一只小狗“可可”依旧如往常般,跑过来舔着金先生的手指。看到“可可”的活泼热情,和它有些憨厚木讷的神态,金先生的心刹那溢满了柔情。

  “可可”是金先生和妻子多年来一直养的一条金毛小狗。小“可可”活泼可爱、讨人喜欢,夫妻俩都非常关心它。以往金先生每次出差回来,总给“可可”带上许多狗粮和宠物用品;妻子一旦下班休息,就会带“可可”出门溜达,还亲自给它打扮、洗澡。小“可可”集万千宠爱于一身,曾经一度羡煞旁“犬”。

  可是现在,“可可”依旧是那无忧无虑的模样,主人却已经不似从前了。金先生望着“可可”,想到要与它分开,一阵酸楚涌上心间。他无法想象没有“可可”陪伴的日子,自己会如何寂寞。于是他提出,“可可”的狗粮一直是他细心挑选、购买,连小窝都是自己一手搭建起来的。离婚的事情他知道无可挽回,但是离婚后,“可可”一定要归他抚养。

  听到这话,曾女士大惊,上前一把抱住“可可”,怒道:“不行!绝对不行!”。“可可”的生活一直是她照顾,因为金先生,自己一直没有孩子,早就把“可可”当成了自己的亲生儿子。在金先生不在的那段时光里,是“可可”给自己带来欢笑,陪她走过了一个又一个孤独寂寞的日子。“无论如何我都不会让你带走‘可可’的!”妻子大声的哭诉到。

  见到妻子的眼泪,金先生有些心软了,可是再一想到没有“儿子可可”的陪伴,自己所承受的寂寞和思念,他硬是硬起心肠,指责说妻子不会挑选狗粮,会饿着“可可”。对于丈夫的说法,曾女士不甘示弱,指责他整日外出,一走就是几周,“可可”跟了他就是饿死在家中也没人知道。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在“可可”的“抚养权”一事上各不相让。

  最后,爱“犬”心切的妻子为了“可可”,甚至将金先生起诉到了法庭,同金先生打起了官司,誓要在“抚养权”问题上争个明明白白,看看到底谁才是那个可以在“可可”身边陪伴照顾的人。

律师建议 第一,金先生对于宠物是没有“抚养权”的,同样,他的妻子也没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只对自己的子女具有抚养权和教育权,对于宠物是没有的。根据法律规定,宠物属于财产的一种,金先生和他的妻子所争议的问题其实是财产问题,应当按照财产争议来解决。
  第二,金先生和他的妻子可以通过协商签订协议的方式处理这一争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金先生与妻子可以兼顾各种方面,进行调解,对于如何继续饲养小狗“可可”达成双方都能认同的协议。两人可以继续共同饲养,也可以由一方饲养、一方探望。实在难以达成协议,只有由法院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来做出财产归属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