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季女士从小学起就是同班同学,到了春心萌动的年纪,顺理成章的成了青梅竹马的恋人。对于他们的关系,两家人长辈多半是知道的,可是因为是世交,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顺其自然。
季女士二十岁那年,在两家父母的祝福中,与李先生步入结婚礼堂。然而婚姻并没像她幻想的那样展开,初次独立生活,柴米油盐这类琐事成了他们生活中的累赘,夫妻二人经常为这些争吵。没过一年,原本轰轰烈烈的爱情就褪色成一张张破旧的照片。于是在两家父母的反对声中,他们结束了这段短暂的婚姻。
虽然离了婚,可他们仍然生活在一起,因为净身出户的李先生什么都没有,急需一处落脚的地方。少了一层夫妻关系,退回朋友的位置,二人的感情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他们不但不再相看两相厌,甚至在彼此的身上发现了从未觉察到的闪光点。这些微弱的闪光随着时间的流逝,连成一线,将这个已经破裂的家庭重新缝补到一起。
两年后,季女士生下儿子聪聪。自从孩子出生,他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丰富,也更加繁忙。面对新生命,他们是这样的手足无措,甚至忘记了他们离婚至今还没办过复婚手续。就这样浑浑噩噩的又过了许多年。已经八岁的聪聪十分聪明可爱,而对她倾注了全部心血的季女士却日渐憔悴。
和大多数中年怨偶一样,她和李先生再次陷入无话可说的僵局。为寻知音,李先生开始频繁出入声色场所,并结识一位女“大款”。这时正逢李先生事业受挫,为了搬回劣势,他决定抛弃糟糠之妻,另觅宋女士为良伴。
他谎称给孩子报了外地一知名补习班,让季女士陪孩子去。不疑有它,季女士第二天就和儿子踏上了去往外地的火车。而这段时间,李先生顺利的和宋女士举行了婚礼,并搬出了与季女士的家。
当被蒙在鼓里的季女士带着儿子风尘仆仆的赶回家时,已经是人去楼空,遍寻不着李先生的影子。心下奇怪的季女士打电话给他,却被系统告知是空号。心下惴惴,总觉得在她不在的这段时间发生了什么。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她打电话给李先生的朋友,从对方支支吾吾的回答中,她更加肯定内心的猜测,李先生外面有人了。
这让她怒火中烧,想都不想就找到李先生的新居捉奸。然而等待她的却是更为致命的羞辱。当李先生掴了她一个耳光,当宋女士嗤笑着拿出他们的结婚证,季女士简直气疯了。她怎样也没想到,十几年夫妻下来,她竟成了第三者。事情至此,一辈子好强的季女士也不纠缠,转身走出李先生的生命,发誓再不与其往来。
可惜天不遂人愿,纵然季女士拿得起放得下,但罹患癌症的她仍不得不找上李先生,不为别的,就为她可怜的孩子。她的父母年事已高,而聪聪尚且年幼,需要人照顾。为了孩子的将来,她必须放下尊严,找李先生负起责任。
而这时的李先生已经和宋女士育有一子,他对专横的妻子十分畏惧,听到季女士的说辞,他感到为难极了。有宋女士在,别说抚养儿子,就是给孩子抚养费的胆量他也没有。再一想到现在,自己的事业全部都捏在宋女士手里,他更加焦躁惶恐,生怕季女士撒手人寰后,把聪聪扔给自己。不禁暴怒的吼道:“别想把孩子推给我,不还有你爸妈吗?再说了,聪聪是谁的,还不知道呢?别想让我戴绿帽子。告诉你,咱们早就离婚了。”说完,拿起桌上的钱包,慌张逃走。
看对方仓皇的背影,季女士差点被这一系列莫须有的罪名气疯。她怎样也没想到,对方会懦弱不负责任至此,想到十几年来两人分分合合的日子,想到儿子今后的生活,她忍不住潸然泪下,她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 本案中,季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对方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根据《婚姻法》若干解释(一)规定,季女士和李先生的婚姻应该属于同居关系,不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除,而李先生自然也不构成重婚罪。同时,《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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