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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情长跑不得善果,怎料离婚也非易事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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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程女士和郝先生是大学同学,也是相恋多年的恋人。从两人相识、相知到走进婚姻的礼堂,整整历时五年。然而婚前对彼此有着深厚了解的两人,却在结婚后反而产生了陌生的感觉。不但经常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吵架,甚至连离家出走等一些列戏码也轮番上演。

  对婚姻深感疲惫的程女士升起了离婚的念头。念及两人多年的感情,程女士希望二人可以好聚好散,于是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郝先生。谁知,对方一听程女士的想法就大发雷霆,不但断然拒绝,甚至对她想要离婚的原因,展开了一系列急具侮辱性的联想。看着郝先生过激的反应,程女士有些惊慌失措,但一听对方对自己品行操守的怀疑,愤怒的情绪让程女士与郝先生再次大吵起来。谁知这一次,郝先生没有像往常那样摔门而出,而是向程女士挥起了拳头。

  那天夜里,一身一脸伤的程女士坐在电话机旁哭了一个晚上。她从来没有想到自己的婚姻会失败得彻底,更没有想过印象中温文冷静的郝先生有一天会对自己暴力相向。满身的疼痛、愤怒和委屈让她几度拿起了电话,想要报警,可是一思及邻居们探究的眼神,自尊心极强的她只能选择忍耐。可是这件事也让她离婚的念头更加坚定。

  在身上的伤好的差不多后,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请求。令她没有想到的,法庭上的郝先生一反之前恶劣态度,不断向她道歉,并声称对程女士还是有感情的,请求法庭调解。因为考虑到两人之间还有感情的可能,法庭驳回了程女士的请求。谁知刚出法院的门,郝先生就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变身,威胁程女士如果再继续闹离婚就要采取报复。

  看着面前翻脸比翻书还快的人,程女士觉得整颗心都被冻了起来,她觉得自己从来就没懂过郝先生。为了离婚,她搬出了原来住的房子,也换了工作,只等半年后重新诉讼结束这段婚姻。可是程女士的做法并没能让她摆脱掉郝先生的阴影。没过多久,程女士就在新公司的办公室里见到了阴魂不散的郝先生,说没两句两人就大吵起来。此后,郝先生便经常到程女士的公司和住处大闹,这一切让本就精疲力竭的程女士几乎要崩溃了。

  随着时间一步步向前,眼看距离上一次起诉已经过了半年的时间。她希望这一次可以真正为自己的婚姻画上句号,切断与郝先生的一切联系。然而一位女性朋友的话却让她对离婚一事产生了疑虑,对方告诉她,虽然分居半年,法院也有可能不判离。听了这话程女士几乎失了主心骨,她不敢想象如果不能离婚她的日子会变得怎样?另一方面,暂住朋友处的她希望可以得到那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以便有个容身的地方,法院能把房子判给她吗?

律师建议 第一,夫妻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判离,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距第一次诉讼结束之后6个月以后才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会先进行调解;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才会准予离婚。本案中,程女士称在婚姻期间曾存在家庭暴力情形,这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对于只有口头一方的说辞,法院是不会采纳的。至于法院能不能判决离婚,只能说第二次判离婚的可能性大于第一次,具体还是看夫妻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第二,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是一人一半。对于共同居住的房子也是一人一半。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公房,如果夫妻双方满足共同居住的条件,即使离婚,双方还是可以共同承租,共同居住。另一种情形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