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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情难续协议离婚,夫妻为债务再起纠纷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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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小林和小张本来是甜蜜的小两口,男方是个小公司的职员,女方在一家大卖场做售货员。俩人工作都挺努力,可是双方父母的经济条件都不好,常年需要接济,所以经济状况一直没有好转。俗话说得好,贫贱夫妻百事哀,本来卿卿我我的夫妻之间总是因为柴米油盐酱醋茶这样的琐事吵吵闹闹,再深的感情也经不起这样的折腾。

  最近的一次争吵,老婆埋怨老公没本事,丈夫指责妻子不会过日子。本来没什么大不了的事,却像炸弹的导火线一样引爆了在彼此心中积蓄已久的矛盾和委屈。此次争吵过后,小林和小张对对方和婚姻都失去了信心,双方最终决定离婚。

  感情和婚姻都没了,双方都希望在财产上寻求一些保障。所以,在离婚财产分配上两人锱铢必较互不相让。现有的财产的都还好说,二一添作五。可是俩人在还欠着的一笔外债上产生了分歧。原因是小张婚前向朋友借了两万元钱作为置备彩礼的费用。本想着一结婚就还的,可是婚后家里的经济状况一直没有好转,这笔债务一直拖到婚后两年多都没有还清。最后还是小张的姐姐托关系向信用社申请了两万元贷款,再把钱转借给小张,才算是暂时解决了朋友的债务问题。

  关于这笔债务,小张认为,借钱的原因就是为了风风光光娶小林,也算作是两个人共同使用了。所以应该由小林和自己共同承担。而小林却不这么认为,借这笔钱时自己完全没有参与,直到婚后自己才知道这笔债务的存在。若是自已一个三十岁的女人离了婚还要背负这笔债务,这对自己很不公平,所以坚决不同意。

  往日的爱侣反目相向,不但感情不再,婚姻难续,而且债务的纷扰还始终纠缠不休。最后,女方一纸诉状将男方告上了法庭。

律师建议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可对婚姻存续期间内的财产和债务分配进行协议,协议不成的可诉至法院,由法院开庭审理。一般情况下是一人一半。根据上述案情,小张的这笔债务是在婚前发生的,并且发生债务的原因并不是为了和小林婚后的生活。因此属于小张婚前的个人债务,小林可以不必承担。
  另一方面,考虑到小张和债权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建议小林将证据固定下来,即通过录音等形式,明确小张债务发生的时间,和发生的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