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先生与妻子王女士结婚多年,感情一直不和睦。程先生曾经试图和王女士改善关系,但是由于双方性格迥异,在经历了几番离合后,就一直保持着分居的状态。经过了长时间的深思熟虑,程先生向王女士提出协议离婚的要求,却意外遭到拒绝。
2000年初,王女士的父母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和房产相继赠与女儿。为了防止程先生变心后倒分家财,王女士的父母要求与女儿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表示赠与物仅仅赠送给王女士个人。没过多久,程先生由于工作单位倒闭而待业在家。为了让日后的生活更加富裕,夫妻二人决定创业。于是王女士拿出了父母赠与的存款,与程先生一起成立了一家公司。此时,王女士尚在一家外资企业就职,所以公司的日常运作和投资决策都是由程先生一人做出的。几年后,因为程先生的投资眼光独到,经营有方,当初的这间小公司逐渐具有了一定规模。然而这对夫妻的缘分却走到了尽头。
在得知程先生协议离婚的想法后,王女士提出,当初公司创业时的资金来源是父母赠与自己的那笔存款,自己是这间公司最主要的出资人,离婚后公司应该交给自己经营。由于他们婚后的住房是程先生在结婚前买的,并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所以归程先生所有。这一提议当即被程先生拒绝了。程先生认为公司是自己心血的结晶,不能给王女士。且这间公司成立时二人已经结婚,这家公司应该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应该一人一半。
为了这家公司,双方一直僵持不下。程先生对此感到十分苦恼,他希望可以通过和平的方式给这段婚姻画上句号,将彼此的伤害降到最低。可是在公司的所有权问题上自己又不想让步,他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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