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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夫去又悔,女儿代签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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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刘女士和张先生结婚二十多年,夫妻感情一直都不错。可是没想到去年年初,张先生在棋牌室结识了一位华姓女子。二人的关系很快就由牌友升温至情人,期间华女士曾多次向张先生要求确定关系,并怂恿他离婚,但都遭到了拒绝。可是到了年末,华女士突然告知张先生她怀孕了,孩子是张先生的,要求其负责。张先生本来不愿意,可是听同村的人说华女士的这胎一定是个男孩后就动了心思。此后二人的行为举止就更显密切了,村民们对此都议论纷纷。听闻传言后的刘女士十分伤心,更对他们的行径感到气愤难平,可是一想到自己近三十年的婚姻和家庭很有可能因此终结,只能委曲求全的忍气吞声。

  妻子的沉默让张先生愈发的大胆起来,春节前夕,在华女士的要求下张先生决定与这位“准妻”共度新春。望着一桌子无人问津的年夜饭,忍无可忍的刘女士带着女儿尾随在丈夫身后来到了华女士的住处。情敌见面分外眼红,两人见面没多久就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在冲撞中,华女士不小心被绊倒在地流了产。听见医生说自己的儿子没有了,愤怒的张先生转而对妻子暴力相向。之后更是将离婚提上了日程。

  看着父亲的绝情和母亲的委屈,刘女士和张先生的女儿张小姐决定代替母亲与父亲商谈离婚事宜。张小姐提出,由于父母离婚是由于父亲在外有染所致,所以如果父亲想要离婚只能“净身出户”,将全部财产和积蓄都留给女方。心意已决的张先生想都没想就同意了女儿提议,并由张小姐代母与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当张小姐把离婚协议书拿给母亲时,刘女士大为光火,但在张小姐的耐心劝说下,也渐渐的同意了离婚。今年年初,刘女士与张先生一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他们将近三十年的婚姻画上了句号。

  可是离婚后的张先生并没有获得他想要的幸福。和华女士在一起后,没过多久两人就因性格不合而分开。竹篮子打水的张先生这才想起了前妻的好,不禁为自己莽撞的行为感到后悔,动起了复合的念头。然而覆水难收,伤透心的刘女士毫不考虑的拒绝了张先生的请求。心知复合无望的张先生,退而求其次的要求刘女士返还一半的家产,也被刘女士拒绝了。理由是张先生离婚时所签的离婚协议,双方就婚内财产的归属问题已经做过约定。但是张先生却认为,当初与他签订协议的是他们的女儿张小姐,并不是刘女士本人,所以协议不能生效。刘女士听到张先生的言辞后十分生气,认为协议的内容是张先生同意的,难道就因为不是她本人签的就可以说的不算吗?

律师建议 张先生向刘女士要回财产的主张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张小姐代母签离婚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无权代理行为一旦得到当事人的事后追认,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而刘女士与张先生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已经在事实上对张小姐的无权代理进行了追认,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