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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隐瞒债权 离婚后可以再行分割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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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基本案情]王平和李强结婚十年了,在这十年里双方都在努力的维持着这个家,但还是会感觉生活索然无味,他们也曾想过用什么方法来改变这一切,能继续维持这个家,挽救这个家,他们不断的争吵、冷战、厮打,感情的裂痕越来越大,以至于感情彻底的破裂,而这中间孩子更是无法安心的学习生活下去,最后两个人终于走向了分手。于是王平提出了离婚,李强也顺其自然,无异议同意离婚。2009年9月的一天,俩人一起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他们订立了离婚协议:孩子随李强生活,抚养费也由李强负担;住房、家具、现金统统都归李强所有;有一户营业用房归王平所有;李强一次性给付王平十万元钱;无债权债务。签名,捺印,红底金字的结婚证换成了红底银字的离婚证。走出民政部门,他都有一种莫名的惆怅,说不清离婚对于他们俩个人来说是解脱还是什么。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平发现李强在3年前曾借给朋友田楷9万元钱,于是王平去找李强要问个明白,而李强却矢口否认有这笔债权,王平当即打电话找来了田楷,田楷不知道原由,就如实陈述了3年前因为做生意借李强9万元钱的事实,在王平的要求下,田楷补写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交给了王平。

  [法庭环节]王平认为李强借9万元钱给田楷的事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9万元钱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有自己的一半,李强却不同意,王平把李强告到了法院。

  李强在法庭上说,自己确实在2007年借给田楷9万元钱做生意,但田楷已在2008年3月把钱还了回来,他把这9万元钱投入了自己的生意,由于经济危机自己的生意亏了。李强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实话,他申请让田楷出庭作证。田楷作证时说,2007年他向李强借了9万元钱做生意,2008年3月已经归还,借条是因为李强与王平闹矛盾,为安抚王增后补的。田楷还向法庭出示了一张李强写给他收回9万元借款的收据,落款时间是2008年3月9日。王平认可借条是她与李强离婚后补的,但否认田楷还款的事实,对田楷手里收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法官分析]法官认为:田楷陈述他与李强是铁哥们,借款时他没有向李强出具借据,这尚存情理之中,而还款时李强却向田楷出具了收条,这就有悖常理了,既然关系铁得借钱可以不写借条,哪里还有还款再写收据的道理;田楷说因为王平和李强之间闹矛盾,为了安抚王平就将已归还的9万元再次出具欠条,就更不是常人所能接受的了;对田楷的证言不能采信。既然出借人李强和借款人田楷都说这9万元借款已归还,法院也不应做出相反的认定,但还款时间应认定在田楷向王平补写借条之后,也就是王平和李强离婚以后。

  法院认为:离婚后再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是一方有隐瞒财产的行为,本案中王平离婚后发现她与李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田楷享有债权,李强谎称该债权已在离婚前获得清偿,说明李强主观上有隐瞒债权的故意,客观上有隐瞒债权致使该债权没有在离婚时得到分割的后果,王平要求再次分割这9万元钱,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于是判决李强给付王平9万元的一半4万5千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单位:黑龙江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