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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取结婚证后获得的冰箱空调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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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王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后二个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方的陪嫁物归女方所有,而在返还财产时双方产生纠纷。原告即女方认为财产中的冰箱和空调是其父亲在原、被告领取结婚证之后,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后直接送到被告即男方家中,应该属于婚前财产。被告认为,冰箱和空调是原告父亲在原、被告领取结婚证之后送到被告家中的,原告父亲赠与给原、被告夫妻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认定冰箱和空调两样财产的性质?

  笔者赞同原告的观点。冰箱和空调虽然是由原告父亲在原、被告领取结婚证之后购买并直接送到被告家中的,但是该行为发生在原、被告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之前,因此,不能机械的套用法条,应结合当地农村风俗,认定为原告的婚前财产。处理该案时,笔者认为应该遵从公序良俗,探寻当事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初衷,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灵活运用法律的规定。虽然《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男女双方取得结婚证为标志,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本案中,当地农村的传统观念是,男女双方只有在举办婚宴,请亲朋好友喝喜酒后,才能认同男女双方确立了夫妻关系。与这种传统观念相随的是,当地有女方家长为女方置办陪嫁物品,并于举行婚宴前送到男方家中。这种风俗无悖于法律规定,原告父亲送冰箱和空调的初衷就是作为原告的陪嫁品,而非作为礼物送给原、被告,因此被告的抗辩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该案中的冰箱和空调应该认定为原告父亲为原告办置的嫁妆,是原告的婚前财产,被告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