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东民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保刚(又名杨保岗),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0日,乐都县岗沟镇东岗村村民,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英桂,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15日,青乐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该公司家属院。
案由:离婚
2001年4月10日上诉人杨保刚与被上诉人李英桂经自由恋爱,依法登记结婚,同年7月5日,上诉人杨保刚因犯抢劫、强奸被拘留,9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2年2月16日李英桂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根生,并于2004年6月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诉,2005年3月21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杨保刚与被上诉人李英桂均同意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男孩杨根生,由上诉人杨保刚抚养,杨保刚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抚养,抚养费自理(已于5月28日履行)。
三、被上诉人李英桂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上诉人杨保刚及其家人有协助的义务。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50元由被上诉人李英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50元由上诉人杨保刚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山
审 判 员 贾 新
代理审判员 冯明明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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