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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桂花存与祁守德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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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终字第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桂花存,女,土族,1980年3月3日出生,住互助县台子乡大菜子沟村六社,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守德,男,土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互助县台子乡大菜子沟村八社182号,农民。
  上诉人童桂花存因离婚一案,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互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童桂花存又以祁守德外出挖虫草不在家为由,于2005年5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童桂花存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童桂花存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共计1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童桂花存负担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银生  
审 判 员 贾 新  
审 判 员 袁晓宁  


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