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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李拉措什姐与鲁更登多杰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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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更登多杰,男,土族,生于1978年3月23日,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十乡卓科村二社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拉措什姐,女,土族,生于1984年1月10日,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十乡巴洪村人,农民。
  上诉人鲁更登多杰因离婚一案,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互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更登多杰又以自愿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05年5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更登多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鲁更登多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共计1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鲁更登多杰负担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山  
审 判 员 贾 新  
代理审判员 王新育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海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