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掌门
扫描关注网站建设微信公众账号

扫一扫微信二维码

标题

[ 刘波与陈书宇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标签
内容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237号

  原告刘波,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阿城市红星乡复星村农民,现住阿城市和平公寓B栋3单元302室。
  被告陈书宇,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和平公寓B栋3单元3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与被告陈书宇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