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241号
原告贾云芝,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院阿城市解放小学。
被告张彦龙,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胜利街3委4组。
原、被告于2003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庭审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家庭影院(功放器、VCD、彩电、二个音箱)、洗衣机、摩托车、梳妆台、四床被,归原告贾云芝所有;立柜、沙发、床、茶几、床罩,归被告张彦龙所有,双方衣物归已;
三、原告贾云芝给被告张彦龙2,400.00元。此款定于2004年10月30日前给付;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支出费2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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