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037号
原告郭春田,男,192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离休干部,现住阿城市龙涤小区21号楼203室。
被告王艳娥,女,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龙涤小区21号楼203室。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9月相识,2004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婚后由于被告患脑出血至今未痊愈,原告年岁已高,且患小脑萎缩,无力照顾被告,故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庭审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春田与被告王艳娥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家庭财产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餐具一套、被褥两套、床一张归原告郭春田所有,各人衣物归各人;
三、无债权债务;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郭春田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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