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144号
原告陈彦丽,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新华印刷二厂工人,现住址阿城市新华印刷二厂。
被告左文国,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阿城市粮食局植物油厂工人,现住址阿城市新华印刷二厂。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7月31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左江恒(1993年2月21日出生)。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彦丽与被告左文国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左江恒由原告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200.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中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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