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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张晶与杨伟君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标签
内容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882号

  原告张晶,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所黑龙江省阿城市和平街七委四组。
  被告杨伟君,男,其他不详。
  本院审理原告张晶与被告杨伟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晶于2004年7月15日以程序外双方当事人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任秀华  


二OO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