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1992号
原告韩玉良,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钢飞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所哈尔滨钢飞水泥有限公司家属区。
被告,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钢飞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所哈尔滨钢飞水泥有限公司家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良与被告梁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玉良于200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玉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立波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贾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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