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阿民初字第2837号
原告那桂珍,女,1955年7月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址阿城市北新小区D栋3单元502室。
被告管殿义,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阿城市北新小区D栋3单元502室。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9月5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那桂珍与被告管殿义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5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中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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