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2049号
原告荆悦娟,女,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玉泉监狱销售员,现住所阿城市玉泉镇荣兴街北山委六组。
被告张涛,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玉泉地质队退休工人,现住所阿城市玉泉镇河南街西山委一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悦娟与被告张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悦娟于2004年7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悦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冯海波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贾传涛
法律咨询热线
0512-66612348
法律咨询
在线沟通,请点我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