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掌门
扫描关注网站建设微信公众账号

扫一扫微信二维码

标题

[ 荆悦娟与张涛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标签
内容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2049号

  原告荆悦娟,女,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玉泉监狱销售员,现住所阿城市玉泉镇荣兴街北山委六组。
  被告张涛,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玉泉地质队退休工人,现住所阿城市玉泉镇河南街西山委一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悦娟与被告张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悦娟于2004年7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悦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冯海波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贾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