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阿民初字第54号
原告赵英花,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址阿城市双丰镇。
被告金永泰,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
原告赵英花与被告金永泰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英花委托代理人赵成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永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英花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生一名男孩金银彬,现年12岁。1997年12月,被告未告知原告便离家出走,至今无下落。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一、结婚证一份。
二、证明一份。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较长,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英花与被告金永泰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金银彬由原告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玉欣
人民陪审员 刘荣荣
人民陪审员 景维伟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夏 晴
法律咨询热线
0512-66612348
法律咨询
在线沟通,请点我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