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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英花与金永泰离婚案 ]

法掌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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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阿民初字第54号

  原告赵英花,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址阿城市双丰镇。
  被告金永泰,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
  原告赵英花与被告金永泰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英花委托代理人赵成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永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英花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生一名男孩金银彬,现年12岁。1997年12月,被告未告知原告便离家出走,至今无下落。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一、结婚证一份。
  二、证明一份。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较长,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英花与被告金永泰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金银彬由原告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玉欣  
人民陪审员 刘荣荣  
人民陪审员 景维伟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