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东民一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娥,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十三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杨劲松,垦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进勇,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乡赵屋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周建霞,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金娥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6)垦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金娥与被上诉人刘进勇于200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6年1月5日被上诉人刘进勇起诉离婚并要求上诉人刘金娥返还彩礼款37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刘金娥与被上诉人刘进勇离婚;
二、刘金娥婚前个人财产:中日牌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个、被子十床、褥子两床、床单十床、毛巾被两床、太空被两床、茶几两个,折价2500元,归刘进勇所有;
三、刘金娥于2006年4月21日返还刘进勇彩礼款10000元,2006年11月30日前返还刘进勇彩礼款5500元,双方的离婚纠纷已全部解决,今后互不追究。
四、上诉人刘金娥的父亲刘全友保证刘金娥 按时返还上述彩礼款,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上诉人刘进勇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刘金娥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以俭
审 判 员 翟玉芬
审 判 员 侯丽萍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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