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石民初字第293号
原告周继平,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中池乡群心村五组。
被告郭选莲,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周继平与被告郭选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8年相识,于1991年12月结婚,1998年后,因被告长期外出打工,久出不归,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周继平与郭选莲于1988年相识,于1991年12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周梅(1994年4月1日出生)。1998年后因被告长期外出打工,夫妻间联系甚少,双方因打工身各一方,分居生活至今。2005年7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列事实为庭审笔录、结婚证、中池乡群心村委会证明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被告长期外出打工,不履行家庭及夫妻义务,可视为其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周继平与郭选莲离婚。
二、周梅由周继平抚养。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500元由周继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国华
审 判 员 黄振涛
审 判 员 朱孝思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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