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艳琼,女,
委托代理人:张永福,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泽育,男,
原告白艳琼与被告张泽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明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艳琼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福,被告张泽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艳琼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
被告张泽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借被告的钱及被告去看望她的路费要偿还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4月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开始分居,但仍互有通讯联系。鉴于双方分居时间不长,而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艳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白艳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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