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应权,男,生于
委托代理人刘小平,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曾成,女,生于
本院于2008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应权与被告廖曾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达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便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应权、廖曾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鹏随王应权生活,王应权自愿承担抚养费;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廖曾成分得所购买的重庆市巫溪县菱角乡店子街道广播站宿舍楼的第三层混合结构房屋一套
四、王应权一次性补偿给廖曾成现金2万元;
五、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王应权自愿承担并偿还。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王应权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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