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学琴,女,
被告梁大刚,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精神状态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意见,确认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对原协议中离婚无异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
二、座落于渝经开区青龙路94号1幢3-1号房屋一套归黄学琴所有,该房按揭贷款由黄学琴负责清偿,梁大刚给付黄学琴补偿款12万元(
离婚协议书”中的协议履行。
三、双方以各自名义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学琴负担(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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